各功能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好的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青岛市民营经济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参评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
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均可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2021、2022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同时申报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组织实施
1.企业在线申报。在“青岛政策通”平台开设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登录系统申报,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系统将于1月28日起开放,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28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评价推荐。市科工信局将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对企业申请信息、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市科工信局将于3月7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3.市级审核评价。青岛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评价。
4.公示公告。青岛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评价结果,将拟通过评价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见附件3);
5.已公告的2022年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重新申报,2023年不再开展已到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2021、2022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二)组织实施
1.企业在线申报。在“青岛政策通”平台设置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登录系统申报,在线填报《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月30日起开放,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初审推荐。市科工信局将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市科工信局将于3月10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3.市级审核评价。青岛市民营经济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
4.公示认定。青岛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拟通过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注:根据《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专精特新”企业才有资格申报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技术改造设备奖补和产业链配套奖补)。
三、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青岛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二)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